返還牌照

日期

2024-11-12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855-20241112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55號 原 告 松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泓 被 告 石正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正利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,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