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860-20241129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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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60號 原 告 李亭萱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高文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律呈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336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,99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