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18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877-20241118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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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7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 住同上因與被告施俊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 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