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4-11-19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883-20241119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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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83號 原 告 林德平 被 告 林鼎智 林鼎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,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,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,民法第830條第2項亦定有明 文。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被繼承人林李桃 的遺產(下稱系爭遺產)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以原告因分 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又原告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 益之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8,850元【計算式:(162+72+325797+ 518)×1/3=108850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108,8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 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