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912-20241129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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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12號 原 告 張軒韶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水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,774,197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,422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