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1-19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938-20241119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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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38號 原 告 王勝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866,74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470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 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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