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19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943-20241119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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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4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黃敏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瑛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,0 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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