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1-22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961-20241122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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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61號 原 告 周湘芸 被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原告周湘芸因與被告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伍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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