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合夥出資
日期
2024-12-06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988-2024120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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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88號 原 告 蔡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代理人 朱祐頤律師 被 告 凌雲夢想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怡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雲夢想顧問有限公司、葉怡禎間請求返還合夥 出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45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850元。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