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02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000-20241202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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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0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子皓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,624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