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3003-20241125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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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0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 公司(即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所有權人)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參仟壹佰貳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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