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009-20241209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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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0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慶豪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,039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(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): ㈠原告請求之金額:28,085元。 ㈡原告請求之利息:3,154元(計算式:113年2月18日起至起訴前 1日即113年11月17日止共274日。本金28,085元×(274/366)×年息15%=3,153.8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 ㈢原告請求之違約金:1,800元(計算式:113年2月18日起至113 年3月17日止之違約金為500元,113年3月18日起至113年4月17日止之違約金為600元,113年4月18日起至113年5月17日止之違約金為700元,共1,800元)。 ㈣以上合計33,039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