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利息等

日期

2024-12-02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3010-20241202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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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10號 原 告 郭盈杏 被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(計算至起 訴前1日)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5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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