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26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025-2024112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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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25號 原 告 王O福 法定代理人 王O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敬家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 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 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