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3035-20241209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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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35號 原 告 何倚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,000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 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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