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050-20241125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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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50號 原 告 優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陸仟貳佰壹拾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