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13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3052-20241213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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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52號 原 告 葉茹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芮薇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其訴。又原告起訴之被告芮薇荷有限公司,法定代理人 為程麒蓉,址設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8樓之5,有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表可稽,原告如係對芮薇荷有限公司起訴者,併應更正 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;若非對芮薇荷有限公司起訴者,應具狀 確認其起訴對象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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