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060-20241128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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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60號 原 告 葉耿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49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並提出本件保險契約條款全部, 及表明聲明第一、三項記載「被告應給付原告249,000元」、「 被告應負5%年利率」是否係指「被告應給付原告249,000元,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」, 應一併具狀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