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2-02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3081-20241202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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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8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陳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69,09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,49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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