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3089-20241129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89號 原 告 楊竣堅 被 告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 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7,713元(計算式 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: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