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4-12-02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091-20241202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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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91號 原 告 沈佩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OOO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 未補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,如 為法人應陳報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;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1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7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又本件原告起訴狀載被告OOO,未表明被告之真實姓名、年籍資料、住居所,原告固聲請調查帳戶所有人資料,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函請原告補正被告,補正通知113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,迄未補正,無法特定審判對象,有命原告補正必要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