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03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099-20241203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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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99號 原 告 林安裕 上列原告林安裕因與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