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費

日期

2024-11-28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3103-20241128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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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補字第310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貳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,493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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