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2-02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107-20241202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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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07號 原 告 陳美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仁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4 1,91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,195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0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:計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