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委任報酬等
日期
2024-12-03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108-20241203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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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08號 原 告 酷可創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述琰 上列原告酷可創念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吳國光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肆萬零參佰貳拾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伍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(請求金額14萬元) 1 利息 14萬元 113年5月20日 113年6月5日 (17/365) 5% 326.03元 小計 326.03元 合計 140,326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