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114-2024120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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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14號 原 告 一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謙 訴訟代理人 張新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百里、旺春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柒拾伍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