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費
日期
2024-12-06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115-2024120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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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1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仕銨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,762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