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4-12-13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3117-20241213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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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17號 原 告 張喆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益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000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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