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143-20241213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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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4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豪、江姿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6,2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