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3150-2024120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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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5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賈文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,2 8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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