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155-20241209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55號 原 告 康振輝 康再鑫 兼 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岑倚 被 告 康安莉 康夢薇 康雅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惟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 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 即明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4,609元( 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美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