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156-20241209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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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5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志彬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6萬6921元,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 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