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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4-12-06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159-2024120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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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5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所有權人間給付停車費用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7,53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;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如為法人、其他團體 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逾期不補正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