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173-20241218-2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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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73號 原 告 高儷萍 訴訟代理人 涂峰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琳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萬6472元,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