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11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178-20241211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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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7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所有權人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5,55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 並應同時完成閱卷後進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。如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