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日期
2024-12-06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179-2024120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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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7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亞旅行社有限公司(車號000-0000號車輛所有 權人)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4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