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委任報酬

日期

2024-12-10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3191-20241210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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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補字第3191號 原 告 王子璽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語菲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,891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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