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

日期

2024-12-19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3194-20241219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94號 原 告 永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泓 被 告 胡睿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