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10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212-20241210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12號 原 告 李青芸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子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 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請原告訴訟代理人 補行提出委任狀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