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10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213-20241210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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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13號 原 告 鄭仲凱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羅紹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靖萱間損害賠償事件,係就本院113年度交易 字第228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13年度交重附 民字第11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 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;第1項但書 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,業經本院113年 度交易字第228號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,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141,78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 1,7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