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日期
2024-12-17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215-2024121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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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1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芠薈 上列原告與被告靂鼎工程有限公司、侯崑龍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60,6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