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221-2025020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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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2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3,95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