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12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236-20241212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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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36號 原 告 張杰 王仁傑 上列原告張杰、王仁傑因與被告曾淑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 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