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239-2025010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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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3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洪子媛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1,0 44元(計算式:9,244元+違約金1,800元=1萬1,044元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