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2-12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250-20241212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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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50號 原 告 香港商艾奕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小平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馮基源律師 蔡佳君律師 上列原告香港商艾奕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被告中殼潤 滑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肆佰肆拾陸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肆萬參仟貳佰肆拾捌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