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5-02-08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3252-20250208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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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52號 原 告 林杏穗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 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,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判 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係對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0916號清償 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並請求撤銷上開強制執 行事件,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被告係向本院聲請執行 :「債務人(即原告、訴外人資寅企業有限公司、訴外人黃耀儀 )應向債權人(即被告)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57萬5,051元 ,及自民國10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26%計算 之利息,暨自10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 之違約金」,是依上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 除之利益即84萬6,073元計算(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,2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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