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日期
2025-01-02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253-20250102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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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53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被 告 陳郁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郁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7, 501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(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): 一、 原告請求剔除被告的分配表 次序 債權總類 優先或普通 債權人姓名 債權本利和 分配比例 分配金額 不足額 1 執行費 優先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8元 100% 278元 0元 2 執行費 優先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,368元 100% 1,368元 0元 3 程序費用與清償債務 普通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,413元 13% 37,519元 8,894元 4 程序費用與票款 普通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310,782元 87% 251,089元 59,693元 合計 288,253元 二、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7794號執行清償所得288,253元。原 告於分配表中剔除被告後受分配金額為252,457元,扣除原分配金額4,956元,原告得分配金額增加247,501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