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2-13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3277-20241213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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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7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許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允丞(原名劉長昇)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 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34,16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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