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300-2025010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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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0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鄭宇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2萬0,48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