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TPEV-113-北補-3318-20250108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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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1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玲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,411元,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